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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ERVICE ITEMS法官在庭外核实调查的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、书证、物证、视听资料、证人证言、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。
法官在庭外调查证据时,主要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的相关规定进行。以下是法官在庭外可能调查的证据类型及相关要点:
书证:指以文字、符号所记录或者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。比如,书信、文件、票据、合同等。
物证:指用物品的外形、特征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物品。比如,质量不合格的家具、被撞坏的汽车等。
视听资料:指用录音、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。比如,用录音机录制的当事人的谈话,用录像机录制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动,用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等。视听资料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进入证据领域的。
证人证言:指证人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。证人所作的陈述,既可以是亲自听到、看到的,也可以是从其他人、其他地方间接得知的。
鉴定结论:指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机关对刑事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,通过技术鉴定作出的结论。比如医学鉴定、指纹鉴定、产品质量鉴定、文书鉴定、会计鉴定等。鉴定结论是应用专门知识所作出的鉴别和判断,具有科学性和较强的证明力,往往成为审查和鉴别其他证据的重要手段。
勘验笔录:指人民法院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不能、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证,就地进行分析、检验、勘查后作出的记录。它是客观事物的书面反映,是保全原始证据的一种证据形式。